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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涞水县********号,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2019年3月3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牛某某的丈夫冀某某(已判决)将其母亲张某某杀害。牛某某于次日上午6时许骑自行车将装有冀某某作案时所穿衣物的红色塑料袋丢弃于涞水县北关村垃圾堆北侧。后担心事情败露,牛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与母亲晋某某一起将丢弃的红色塑料袋取回,到晋某某住宅中将衣物焚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芳洁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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