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2********,回族,高中文化,原常德市**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路**小区**栋**号,现住地**。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20年11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时任常德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理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一张到期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的金额为40万元的承兑汇票,虚构抵湖南**建筑公司质保金的事由,自己签字审批后,找人以39.4万元的金额贴息承兑。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7月14日,常德市**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2020年10月16日退还被害单位38.2万元、1.8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众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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