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919********18,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政和县人,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政和县城关**路*排**号。2019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政和县镇前镇通过申请领取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卡(卡号:6228**********00,授信金额18万元)后激活使用,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将普惠金融卡内人民币拾捌万元陆续取出并使用。从2018年2月份后,被告人刘某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就未还款以及支付利息,最后一次还款是2018年4月24日。政和县农村信用联社催收人员发现其逾期后立即开展催收工作,政和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催收人员多次采取电话催收(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初己更换电话号码使用也未向银行申请变更)、短信催收、上门催收等催收方式,最近一次催收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经过两次有效催收后被告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未还款。截止2019年6月4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共欠本金179356.03元,费用9361.94元,利息24795.52元,合计213513.89元。
2019年7月15日刘某某向镇前信用社还款4万元,并达成初步协议;而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还款5000元,2020年5月17 日还款2994元,2020年5月20日还款16000元,四次合计还款63994元。截止2020年6月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仍欠镇前信用社信用卡总计172180.72元(本金:114256.23元、利息:57924.49)未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系统短信催收记录、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催款通知单、逾期明细等书证;被害人单位立案申请;证人郑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经2次以上催收,且连续三个月以上未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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