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房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在镇雄县中屯镇**村**组因为土地发生纠纷并抓扯,遂在争议地里持锄头互殴,在殴打过程中,朱某某将孙某甲、孙某乙打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此次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孙某乙此次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相关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但其有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