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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77********,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路**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某购买石家庄市新华区东营村润佳花园的7号楼2单元1604号商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首付款20万元整。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将20万元用于家庭消费及经营所用。经查,润佳花园的7号楼房屋均已被出售、分配完毕,且无2单元1604室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霞

2020年616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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