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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9********,汉族,小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之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三河市杨庄镇以向三河市环保局举报被害人母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在三河市杨庄镇泗河村所经营的装订厂有污染性为由,分别向被害人母某某敲诈勒索10000元;向被害人张某某敲诈33000元;向被害人武某某敲诈勒索6000元,合计人民币4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艳伶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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