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1日0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持准驾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播州区洪关乡往播州区马家湾方向行驶,行驶至秀河线 402公里20米(小地名:播州区鸭溪镇白蜡坎)路段,与对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贵G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贵C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袁某甲、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彭某某家属100万元,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支付3万元的安葬费,取得被害人彭某某家属、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是过失犯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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