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办事处**村**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贺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贺某某在贾某某**办事处**村**队自家开的**羊肉汤馆内,因饭菜价格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贺某某实施殴打,致贺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贺某某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朱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2. 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尚阁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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