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县,住某镇某村某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3日被逮捕,现在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南某某家,称南某某家后院的树撞掉其鸡舍顶部的砖,要求南某某进行修复,南某某不肯,双方遂发生争执。后于当日13时30分许,南某某骑摩托车送鸡蛋经过刘某某家门前时,被刘某某用铁锨打伤头部。经法医学鉴定,南某某头部之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南某某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作案工具,铁锨一把;
3.卷宗两册。
4.被害人南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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