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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3532,汉族,高中文化,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保安,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2时49分,被告人刘某某在叶县****厂正常上班执勤过程中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上前推搡刘某某后,在腾某某、李某某的劝解中刘某某用右拳往张某某面部打三拳后致使张某某面部受伤。经平顶山盐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腾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沈某某、王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6.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凡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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