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刘远东,绰号:某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自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2010年1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7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减刑八个月后于2015年6月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远东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远东与李某某(已判刑)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酒吧喝完酒准备离开时, 因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郭某某的摩托车阻挡在李某某的小车前面,李便与黄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接着,李某某到车上拿出一把砍刀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拦住,李便从车上换了一根棒球棍,并敲打黄某某的摩托车车尾,随后刘、李两人驾驶小车离开。不久,李某某经朋友“胖子”告知,对方聚集了很多人在**酒吧,李听后很生气,立即与刘两人返回**酒吧,下车后李某某使用棒球棍殴打黄某某和林某某,刘远东使用砍刀砍伤郭某某,后李、刘两人离开现场。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林某某、郭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2020年9月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糖锅山西五巷**号抓获被告人刘远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远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东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远东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远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小光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远东现在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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