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刘**,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住罗平县罗雄街道**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因其妻子与钱**有暧昧关系,持刀到罗平县**街道**路***号附**号钱**家一楼门口处,用随身携带的刀将钱**杀伤,后被告人刘**打电话报警。经鉴定,钱**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受害人钱**的陈述;3.证人钱**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的陈述;5.鉴定意见及告知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卷外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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