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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89********,住聊城市茌平区**镇**村,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为地埂栽树之事,被告人刘某某一家与被害人王某丙一家素有矛盾。2015年5月23日19时许,还因地埂之事,刘告人刘某某持刀去王某丙家理论,双方互殴,被告人刘某某持刀将王某丙及王某丙母亲于某某划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丙构成轻伤二级,于某某构成轻微伤,刘某某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中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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