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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之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湖南**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秀山县乌杨街道兴源.黄杨郡三期工程混泥土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合同总价值为1304180元,实际工程总产值1265074元。刘某某聘请张某某为其带班施工,施工至2020年5月10日,刘某某已从湖南**有限公司领取总工程款项1206116.6元,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92万余元,仍然拖欠陈某某、姚某某等12名农民工2019年2月至2020 年5月10日的工资共134443元。2020年12月7日,经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某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通知书》后,刘某某采用将陌生手机号设置为拒绝接听模式,在规定时间内仍拒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在与公安机关民警取得联系知道案件情况后,也通过拒绝接听办案民警电话、拒绝回短信等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其亲属于2020年1月15日将刘某某所欠工资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资单、责令支付通知书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泳霞

检察官助理:杨艳惠

2021125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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