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村。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田某甲给付153名原告玉米籽种款565998.6元, 并承担9460元的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某逃匿,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汇款单、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田某乙等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帆

2020年1月23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