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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5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捕前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经康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经康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0日被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5日,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北华蔬菜批发市场,被告人刘某某与市场副经理杨某某发生纠纷,声称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进而开始上访,在有关部门给予其明确答复后,仍以不服信访处理结果为由,在全国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期间不断到北京闹访、缠访、“非访”。刘某某明知信访工作的属地管理规定,知晓每次非正常上访后会被二号卜乡政府派人接回,其为了以“非访”施压,获取非法利益,从2014年10月3日至2020年1月7日,刘某某到北京***地区“非访”18次,到北京***周边“非访”22次。康某某二号卜乡政府和派出所为对刘某某进行稳控,投入大量人力,并累计支出各项劝返接访费用42.035641万元,导致乡政府和派出所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二号卜乡政府的工作秩序。2018年“两会”期间,刘某某以进京“非访”相要挟,向二号卜乡政府接访人员索要钱财,二号卜乡政府工作人员因不堪其扰,让员工戈某某转给刘某某钱款50000元。2019年“两会”期间,刘某某再次故伎重演,索要钱财,二号卜乡政府工作人员无奈之下,又让戈某某转给刘某某钱款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地区分局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柳某某、王某某、温某某、戈某某、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到北京***地区、北京***地区等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艳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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