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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黄某某(已判刑)以石华的名义和杨某某(已判刑)达成协议,杨某某以35万元的价钱从黄某某处买下位于梧州市西环路中段58号5号楼1号铺梧州市新乐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权、场地租赁权及游戏机。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某、陈某甲(已判刑)、林某某(已判刑)、陈某乙、曾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以现金出资,黄某某占干股,七人分别在新乐游戏机室占有11%、37%、10%、8%、15%、9%和10%的股份。

2014年6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新乐电子游戏机室进行检查,将在机室内利用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的陈某甲和林某某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扑克游戏机1套(共3个机位)、鲨鱼游戏机2套(共16个机位)、海盗船游戏机1套(共8个机位)、鲨鱼总动员游戏机1套(共8个机位)、动感地带扑克吹波机1套(共14个机位)、六狮王朝游戏机1套(共8个机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俊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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