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7月19日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0********,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街村**号,2010年4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原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与其妻子李某甲婚姻关系不合,酒后持匕首、甩棍到青岛市城阳区**社区,在其妻子李某甲、岳母华某某、妻弟李某乙严厉禁止其进入家中的情况下,刘某某用匕首、甩棍将李某甲、华某某打伤后,强行进入华某某家中。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华某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