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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66******,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4时56分,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桥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社区**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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