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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来到**街道被害人陈某某手机店内,任意损坏店内财物,并对陈某某殴打,致使陈某某手机店内玻璃门被砸碎一副,玻璃柜台三个被蹬坏,店内两部手机及35件手机配件被损毁。经大荔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损物品价值为11316元。

认定上述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艳茹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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