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19〕1410号 

被告人某某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北京市顺义区******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该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3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辩护人邢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 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7日至11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27日、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北的两块土地[土地证号京顺国用(2012出)第0****号,土地面积106819.4平方米;土地证号京顺国用(2012出)字第0****号,土地面积64080.6平方米]使用权归**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以张某甲与上述土地存在纠纷为由,指使朱某某与张某甲签订租赁合同,再让朱某某将土地转租给长春市**储运有限公司,任意占用他人土地,且在**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几次交涉、法院贴封条要求撤离等情形下拒不撤离,强占他人土地长达一年时间,非法获利120余万元。经鉴定,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涉案土地租金共计价格人民币241.2441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8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基本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租赁协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朱某某、徐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蔡某某的陈述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等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字迹鉴定、“**停车场”现场平面图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蔡某某提供的手机录音等;8.其他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具有退赃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耿辉辉

检察官助理:胡帅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14册、散材料80张。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