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4********,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有前科:2014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两次(自2020年9月18日至10月2日、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因对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工作不满,先后两次到**村委会打砸物品:
1、2019年3月27日凌晨00时许,刘某某酒后独自到**村委会内,将村委会的电脑、打印机砸坏,经认定损失为人民币5520元;
2、2020年6月3日凌晨00时许,刘某某酒后独自到**村委会内,将村委会的电脑、打印机、椅子等物品砸坏,经认定损失为人民币5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俸某某、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辨认笔录、照片、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丽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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