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武汉市武昌区**街道**社区网格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小区**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社区**栋**座**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告人韩某某提出购买毒品“麻果”、“冰毒”。当日被告人韩某某从被告人张某某手中以人民币206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50克、“麻果”600颗,并以人民币2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安某某。被告人安某某购得上述毒品后将其藏匿于其居住的武汉市武昌区**村**小区**栋**单元**楼**室的楼道一废弃摩托车内。被告人安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20时许,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96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麻果”两颗、“冰毒”少许(经称量共重0.24克)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安某某家中一蓝色印花布包内查获毒品若干(经称量共重17.13克),查获其藏匿于废弃摩托车内的毒品若干(经称量共重154.8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21日22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次日,在被告人韩某某的协助下,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若干。经称量、鉴定均为甲基苯丙胺,共重26.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被告人与证人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截图;4、证人吕某某、张某的证言;5、被告人安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认笔录;6、鉴定意见;7、称量、取样笔录。8、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坦白、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骞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在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1562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换押证2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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