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家住株洲市攸县**村庙**组庙**号。因吸毒,2019年6月20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韶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持刀在韶山市**乡**村**砖厂内乱挥乱舞、大吼大叫,造成砖厂工作人员恐慌。后砖厂包工老板娘肖某某欲进入砖厂值班室躲避时,在途中被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拦截并挟持至砖厂值班室。被告人刘某某与前来处置的民警、武警等僵持近3小时后被制服。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成瘾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拦截、挟持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星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