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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在社区戒毒期间违反规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攀枝花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某某在米易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出租房内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某某在米易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出租房内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2月5日晚,被告人某某在米易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出租房内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某某在米易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出租房内容留谢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5、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某某在米易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出租房内容留谢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6、2019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某某在米易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出租房内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辉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现在攀枝花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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