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社区**。1992年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0年4月11日至4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人刘某某长期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出租屋或其开的宾馆内共同吸食毒品。被告人刘某某在邵阳市双某某**宾馆开房,房号为**,2020年04月9日下午13时许、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二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其开的房间内吸食毒品(3粒麻古和少量冰毒)。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每月300元的租金租住邵阳市双某某**塘*路口朱某某住宅一楼左侧第二间房,后多次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在房间内吸食并容留他人一起吸食。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晚上8时许和2020年9月1日下午在该租房内容留姜某某、申某某和“小伟”等人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8月30日下午5时许在该租房内容留姜某某和陶某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经鉴定:从刘某某租房内搜出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尿检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姜某某、申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辩认笔录:陶某某、李某某、宋某某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岚
检察官助理:徐丽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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