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区**村**-**-**(户籍地淮南市**区**村**栋**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至2017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区**水泥厂**村**-**-**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盛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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