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代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的房屋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的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代某某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的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的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代某某、陈某某、邓某某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16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屋内挡获被告人刘某某及吸毒人员代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古某某,在房屋卧室衣柜内搜出插有吸管的塑料瓶吸毒工具一个。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塑料瓶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房通知单、选房确认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挡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代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东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3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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