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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承租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并聘请郭某甲(另案处理)负责日常管理女技师、收银、卫生等工作,安排曾某某、付某某两名女技师给客户提供打飞机、口吹等卖淫服务。同年10月底11月初,被告人刘某甲将养生馆私下转让给郭某甲经营。

2019年1月15日凌晨零时某某,公安机关在养生馆查获曾某某、付某某、郑某某等卖淫嫖娼人员以及郭某甲,从郭某甲处扣押账本一本、收款二维码两张。2019年8月12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房抓获被告人刘某甲,扣押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账本一本,收款二维码二张,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个人信息、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支付宝流水,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共乐派出所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曾某某、付某某、郑某某、祈某某、黄某某霖、朱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纯梓

(院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刘某甲、郭某甲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涉案账本、二维码、手机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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