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红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7********,高中文化,无业,住赤峰市松山区**雅居**号**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无前科。于2020年12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乘坐冯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乘车期间辱骂冯某某,冯某某载刘某某至玉龙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辅警庞某某对刘某某询问时遭到刘某某的殴打、辱骂、威胁,对刘某某口头警告无效后民警将其控制并带至办案区候问室,在候问室刘某某对民警、辅警辱骂、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庞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殴打、辱骂、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谢童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