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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昆明市盘龙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里**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龙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调查,盘龙区监察委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8 年4 月至2019 年8 月,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盘龙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公司委派担任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对方当事人**公司员工廖某某两次贿送共计人民币6.2万元,为**公司在诉讼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滥用职权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受昆明市盘龙区**有限公司的任命、委托,先后担任昆明市盘龙区**项目负责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在项目实施以及诉讼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47,445,292.42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会议纪要、合作协议、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钱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亭婷

2020年4月29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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