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6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沁阳市**乡**村**号,住沁阳市**乡**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6日21时04分,被告人刘某某持A2D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客车,沿沁阳市东后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柏香镇保方村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136.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现场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森森
检察员助理:李 晖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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