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8〕6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7********,湖南省湘乡市**部**部长,中共党员,住湖南省湘乡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8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适用轻案快办程序办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湘乡市**办事处“**”饭店与王某某、张某某等人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湘******小车经沪昆高速公路、娄怀高速公路行驶至娄底南收费站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3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讯问,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高速公路车道详细交易报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如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_(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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