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周某某**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从周某某实验小学西校区门口出发,沿西环路、桥南街往龙潭村方向行驶,途径新一中门口路段转弯时冲撞上新一中大门,造成本人受伤、一中大门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周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2011)松刑初字第901号刑事判决书及(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周某某医院出具的CT诊断报告单及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林某某、阮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扬所〔2020〕醇检字第0081号鉴定意见书;
5.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周某某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号小车的行驶轨迹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生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于住处,联系电话1865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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