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6********,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衡阳市蒸湘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8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0时12分,驾驶证已被注销的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沿船山西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途径衡阳县樟树乡吉利工业园门前路段时,被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吸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涉嫌醉驾,随即将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7.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无牌证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但系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敏
检察官助理:李沁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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