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97********,驾驶证号码4222021997********,准驾车型C1,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房。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S*****临时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盐田区惠深沿海高速北侧62公里东往西路段(高速公路)时,该车车身右侧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碰撞后车辆反弹再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以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3.77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造成的交通事故已经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抽血告知书、当事人需抽血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行车轨迹查询、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1711号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行驶,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事故损失,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在具备监管条件下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芳
检察官助理 赵淑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刘某某联系电话为136********,保证人何某某联系电话为134********)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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