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河北省深州市东安庄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的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深州市**路**村北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9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东安庄乡**村**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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