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德阳与朋友喝酒,次日在罗江吃午饭时又喝了一拉罐啤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F*****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黎某某沿景乐路由罗江城区往108国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万安镇景乐路与安平街丁字红绿灯交叉路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的川F*****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刘某某、黎某某受伤。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后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至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3.1mg/100mL。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黎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龙海生
检察官助理 高文川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德阳市旌阳区**镇**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1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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