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诉〔2020〕12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组**号,住库车**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0时50分,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赵某某、如某某接到交警大队监控室指令,称在阿克吾斯塘乡排孜瓦提村有一起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某驾驶新A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阿克吾斯塘乡排孜瓦提村四组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发生自翻。民警对驾驶员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5.1mg/100ml。经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刘某某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AC****号重型自卸货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悔过书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刑事技术照片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文轩

检察官助理:周磊

(院印)

2020年12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