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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2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持A2类驾驶证驾驶鲁******轿车沿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度市常州路与济南路路口西50米处,与顺行在前李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新能源汽车(载姜某某)追尾相撞,致二车损坏,鲁******小型新能源汽车乘车人姜某某受伤。价格认定书认定鲁******小型新能源汽车车辆损失人民币1200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呼气检测,刘某某乙醇检测值为238mg/100ml。经对案发日提取刘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252.3mg/100ml。

案发后刘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姜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谅解书证书双方和解情况;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驾车在等红路灯时被一辆轿车追尾并报警的事实,被害人姜某某证实其乘坐网约车时被另一辆驾车追尾受伤并休假保胎的事实;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实其与妻子姜某某乘坐网约车时被一辆追尾,妻子姜某某受伤的事实,证人马某某证实刘某某事故后给自己打电话欲让自己为其顶包,但其未同意的事实;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的事实;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认定鲁******小型新能源汽车车辆损失人民币1200元,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2.3mg/100ml,属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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