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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现住甘肃省兰州新区**项目部宿舍。2020年9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东北郊新区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31分,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90***号小型轿车在兰州新区沿经十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纬二路与经十二路十字时,被兰州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浓度平均值2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伟民

2020年116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282****)。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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