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住福建省平潭县**乡**栋**室。2019年7月1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29日结束社区矫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7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凤路翰英中学附近路段,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闽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带至医院由护士提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省内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调解书、经济补偿凭证、谅解书、强制措施凭证、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吹气单、尿样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抽血照片、吹气照片、尿样提取笔录、尿检照片。7.监控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晋军
检察官助理:连翠美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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