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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9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合肥**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合肥市合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台路与合瓦路交口南侧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归案。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所提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晓薇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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