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岳西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因身体原因未执行,于2020年1月2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9 时5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H*****号小型轿车,沿沪聂线由**坳往**市场方向行驶,当期行驶至沪聂线0638公里700米处岳西车管所附近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7.7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呼气式酒精检测、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原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