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报废轿车在保定市连接线某某路口600米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被查获后,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葛立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2556****。
2.案卷二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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