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小区**号,现住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驾校附近私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8日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赣JJ****小车途经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贤路与朝阳路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被害人欧阳某驾驶的赣JK****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场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标本中检测出乙醇数据为120.14mg/100ml(醉酒)。经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欧阳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与欧阳某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以1万元购买赣JK9320小车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刘某某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归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阳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吴楚法医[2020]毒物检字第122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蔼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7******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