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1〕159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8********,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住福建省石狮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实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实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被告人蔡某某在菲律宾以虚构的“刘某某”姓名和虚假的出生日期取得永久居留权,并以该永久居留权身份于1998年在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普通护照。此后至今,蔡某某用姓名为“刘某某”的护照在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往返130余次。2020年9月16日,蔡某某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准备出境至菲律宾时,被郑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民警查获。蔡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姓名为“刘某某”的护照及蔡某某对该护照的指认;
(4)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实验区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证明;
(5)姓名为“刘某某”从泉州晋江到郑州的登机牌、郑州到马尼拉登机牌;
(6)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部公证书;
(7)姓名为“刘某某”在菲律宾的身份信息;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笔录;
4.电子数据:
(1)蔡某某的出入境信息;
(2)姓名为“刘某某”的出入境信息;
(3)蔡某某手机中存储的身份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钢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石狮市**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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