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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251993********,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快递员,出生地:河北省行唐县,户籍地:河北省行唐县**乡**村**路**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向QQ名为“**”(QQ号:8213****)的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8万余条,得款人民币4000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易某某(已判决)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9万余条。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聊天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海燕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34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9页,补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U盘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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