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80********,汉族,小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20年5月4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9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新南马路五金城1区5栋101门前,将该地井盖偷走变卖;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新南马路五金城3区7栋1号门前,将该地井盖偷走变卖;2020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新南马路五金城3区3栋1号门前,将该地井盖偷走变卖;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新南马路五金城1区6栋101号门前,将该地井盖偷走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井盖购买发票及现场指认照片等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涉案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翀

检察官助理:王晓岗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