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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介绍卖淫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93********,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无业,出生地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街**路**号,2019年6月13日因介绍卖淫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派单的方式介绍卖淫人员亓某某、王某甲、程某某、鞠某某、王某乙(均已行政拘留)等7人分别与嫖客在本市津南区、河东区、西青区等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非法获利7800元。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根据、强制措施、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涉案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照片、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等其他相关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贾某某、亓某某、王某甲、程某某、鞠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7名卖淫人员卖淫,非法获利7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筠静
助理检察员:付振强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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